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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会协[2018]5号甘肃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补充通知
更新时间:2018-01-23 11:30:00  |  来源: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  |  点击次数:9883次

各会计师事务所:

按照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》,鉴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延期召开,报经财政部领导同意,中注协战略与财务委员会、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减轻事务所团体会费负担,免收中注协2018年本级团体会费。具体通知如下:

一、2018年团体会费应缴数的计算标准

以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,收入在1亿元(含)以下的事务所,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.7%计算;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,1亿元(含)以下部分,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.7%计算,1亿元至3亿元(含)的部分,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.6%计算,超出3亿元的部分,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.5%计算。

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其201711日至1231日期间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(即“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”会所02表附表119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)。

二、2018年团体会费实收额的计算标准

按照中注协免收本级2018年团体会费政策,2018年团体会费免收上交中注协10%部分(即应交团体会费的10%)。

计算方法为:

2018年实际缴纳团体会费数 = 2017年度业务收入合计数 ×(0.7 % -0.07%)

(说明:0.7%是收入为1亿元以下标准;收入为1亿元以上的 事务所:1亿以下部分(含1亿元)按0.7%计算,1-3亿元部分按0.6%计算)

三、其他有关要求

1. 2018年团体会费收缴政策,待中注协“六代会”审议新的会费管理办法时,予以追认。

2.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本通知缴纳团体会费。

3.2018 年个人会员会费仍按1000/年标准收取。

4.如有疑问,请与注协财务部联系,联系人:戴琪;联系方式:0931-8899903

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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